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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事項
標題 |
申請午餐退費原則 |
發布日期 |
2019/10/15 |
發布單位 |
學務處 |
點閱次數 |
322 |
詳細內容 |
依據「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午餐經費收支要點」午餐退費原則如下:
項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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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費原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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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出停餐申請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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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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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學年校外教學活動,由承辦組長提出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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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於二星期前提出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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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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班級校外教學活動或學校社團等團隊活動,
由班導師或社團帶隊教師、組長提出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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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於十天前提出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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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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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病假、喪假等連續超過上課日三天以上〈若遇特殊情況,可由班導師了解後代簽請假單與退費單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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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當日提出申請,扣除第一停餐日,退回其他停餐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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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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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事假連續超過上課日三天以上,
學生請檢附請假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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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於七天前提出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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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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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公假連續超過上課日三天以上,
由承辦組長檢附公假名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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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於七天前提出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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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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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因轉學、休學者,扣除實際用餐天數後,全數退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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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於七天前提出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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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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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校停課〈如:颱風假……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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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午餐秘書統一辦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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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個人病假、喪假等連續超過上課日三天以上者」,請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導師請假時,亦能告知午餐秘書做後續退費之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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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連結 |
目前無資料 |
相關檔案 |
目前無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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