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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事項
標題 申請午餐退費原則
發布日期 2019/10/15
發布單位 學務處
點閱次數 322
詳細內容

依據「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午餐經費收支要點」午餐退費原則如下:

  項次

          退費原則

   提出停餐申請期限

1

全學年校外教學活動,由承辦組長提出申請

應於二星期前提出申請

2

班級校外教學活動或學校社團等團隊活動,

由班導師或社團帶隊教師、組長提出申請

應於十天前提出申請

3

個人病假、喪假等連續超過上課日三天以上〈若遇特殊情況,可由班導師了解後代簽請假單與退費單〉

可當日提出申請,扣除第一停餐日,退回其他停餐數。

4

個人事假連續超過上課日三天以上,

學生請檢附請假單

應於七天前提出申請

5

個人公假連續超過上課日三天以上,

由承辦組長檢附公假名單

應於七天前提出申請

6

學生因轉學、休學者,扣除實際用餐天數後,全數退費。

應於七天前提出申請

7

全校停課〈如:颱風假……〉

由午餐秘書統一辦理

 

「個人病假、喪假等連續超過上課日三天以上者」,請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導師請假時,亦能告知午餐秘書做後續退費之事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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